案件名称:曾日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81执3016号
所属地区:瑞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2-22公开日期:2018-06-1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浙0381执3016号被限制人被执行人吴川市博铺凯佳达塑料鞋厂,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博铺街道同乐村(全兴厂侧边),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

法定代表人曾日辉。

被执行人曾日辉,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01240657。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飞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博铺凯佳达塑料鞋厂、曾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限制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限制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限制人吴川市博铺凯佳达塑料鞋厂、曾日辉限制高消费,被限制人不得有下列以被限制人本人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期限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你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

如有违反,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你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义务后,应向我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81执3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