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杰,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旷新桥,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莱,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旷新桥之妻。
原告胡小四与被告旷新桥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旷新桥在每年一月份内支付胡小四赡养费24000元,另按照上述标准补齐自2017年8月-12月份的赡养费;2.旷新桥在胡小四的生日和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前来胡小四的住所探望胡小四。
被告答辩要点:胡小四要求的赡养费已经超过了我们的承受能力,我老公有糖尿病,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我们一定要接老人家回去跟我们一起住,她不愿意我们也要接她一起住。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原、被告身份证、证明、报警案件出警登记表、低保证、体检报告、门诊病历、超声报告单、影像学科报告书、户籍资料作为证据。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户籍资料、病历记录作为证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证明、报警案件出警登记表、低保证、体检报告、门诊病历、超声报告单、影像学科报告书、户籍资料及被告提交的户籍资料、病历记录,对该几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胡小四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领取政府低保金。
儿子旷新桥并未定期给付胡小四赡养费用。
旷新桥患糖尿病,有一子一女需要抚养。
另查明,胡小四还育有一女。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胡小四年老多病,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仅依靠低保生活,造成生活出现困难。
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在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2017年全省有关统计调查数据中关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3948元,胡小四要求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合理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儿子与女儿共同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胡小四的儿子和女儿应当共同承担胡小四所主张的赡养费,胡小四明确表示不要求女儿支付抚养费用,旷新桥应当承担胡小四主张的一半赡养费,另考虑到旷新桥的家庭负担及疾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旷新桥每月向胡小四支付赡养费800元。
胡小四要求旷新桥补齐2017年8月至12月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