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桑桑,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慧。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蒋良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刘慧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71,879.04元(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71,879.04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