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彪张洪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241民初2022号
所属地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13公开日期:2018-06-21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杨彪,潘艳,田兴军,张洪会,潘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41民初2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1014059A。

负责人:张光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支行职工。

被告:杨彪,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潘艳,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田兴军,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张洪会,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潘维,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诉被告杨彪、潘艳、田兴军、张洪会、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