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福才与刘孟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781民初235号
所属地区:扶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05公开日期:2018-03-20
当事人:于福才,刘孟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781民初235号原告:于福才,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刘孟顺,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原告于福才诉被告刘孟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福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孟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于福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8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花生摘果机一台,价值12300元,被告当时给付1500元,剩余欠款给原告出具10800元欠据一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刘孟顺未到庭,未答辩。

于福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一枚,该枚欠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1日被告刘孟顺在原告于福才处购买花生摘果机一台,价值12300元,被告刘孟顺当时给付现金1500元,剩余欠款给原告于福才出具10800元欠据一枚,原告于福才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于福才与刘孟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于福才将花生摘果机交付给刘孟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作为买受人刘孟顺应支付相应价款。

刘孟顺给于福才出具欠据一枚,该枚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

于福才要求刘孟顺给付欠款108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刘孟顺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