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波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502民特33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2-08公开日期:2018-03-21
当事人:周波,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02民特33号申请人:周波,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翠屏区。

申请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临港汽车客运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6800F。

法定代表人:黄茂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波、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2月2日经宜宾市交通运输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波工资27910元。

经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