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胡华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121民初139号
所属地区:南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07公开日期:2018-04-02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胡华杰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21民初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住所地:南昌县。

负责人:熊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胡华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昌县支行)与被告胡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翘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南昌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南昌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华杰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合计21925.69元、截止账单日(2017年8月7日):本金19677.78元、利息1696.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0.92元及账单日后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胡华杰以自由职业、个人年收入70000元为由,向原告申请贷记卡赣通联名信用卡,于2016年6月27日开户,卡号为:62×××55。

从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4月3日累计取现、消费及逾期还款产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98725.69元,累计还款76800元。

透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17年8月7日,被告仍欠原告透支本金19677.78元、利息1696.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0.92元共计21925.69元。

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胡华杰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胡华杰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江西省高速公路赣通卡使用协议、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信用卡透支催收台账等证据,被告胡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南昌县支行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江西首高速公路赣通卡使用协议、交易明细、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信用卡透支催收台账等证据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该事实无违法情形,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江西省高速公路赣通卡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截止2017年8月7日,被告胡华杰在使用卡号62×××55赣通联名信用卡时,欠原告农行南昌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677.78元、利息1696.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50.92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已违约,因此,原告农行南昌县支行要求被告胡华杰立即归还截止2017年8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共计21925.69元及后期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