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田金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322民初2952号
所属地区:昌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27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金坪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322民初2952号 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鼓楼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720994764。

法定代表人秦古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永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田金坪,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昌黎县,现住不祥。

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租赁公司)与被告田金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田金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车款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汽车租赁,于2013年12月12日同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冀C×××××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租赁给被告,被告迟延交车,经结算租赁费45000元未付。

2015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写明欠顺鑫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款45000元。

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田金坪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1份。

2、2015年11月17日欠条1份。

内容为:欠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款45000元。

田金坪;2015.11.17。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租赁费用4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经结算被告田金坪拖欠汽车租赁费用45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田金坪租赁车辆后,尚欠原告汽车租赁费用45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田金坪给付汽车租赁费用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田金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