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凯,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吉良,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徐如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680.75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损害抚慰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0月29日13时37分许,高吉良驾驶粤B×××**号车在帝豪酒店路段转弯时,车头与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高吉良、原告蒲焕勇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原告为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39岁。
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在深圳市居住,其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在深圳市福田区相齐家常菜馆工作,2016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深圳市一品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提供了两份证明予以证明其主张,两份证明均载明原告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
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四、原告治疗及伤残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医嘱载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8周需陪护1人,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拍片。
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7年4月2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300元。
五、医疗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共计产生医疗费25368元,其中门诊费用366元系在四川省南充市医院产生的,因没有病历予以佐证,被告亦对该笔费用不予确认,本院对该笔门诊费用366元不予确认,故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共计产生医疗费25002元。
另,被告人保公司已经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高吉良向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
六、护理费:原告住院12天,本院计得护理费为2206元(67104元/年÷365天×12天),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12天×100元/天)。
八、营养费:参照原告的伤残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000元。
九、交通费:参照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十一、残疾赔偿金:参照原告的年龄及伤残等级,依据城镇居民标准,本院计得残疾赔偿金为97390元(48695元/年×20年×10%)。
十二、鉴定费:原告支出鉴定费23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父亲为72岁,原告母亲为69岁,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包括原告在内五名子女赡养,原告提供了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及由五名子女赡养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父母的扶养费为13863元[36480.6元/年×(8年+11年)×10%÷5人]。
原告与其妻子育有儿子蒲峻熙,事故发生时为5岁,本院计得原告儿子的扶养费为23712元(36480.6元/年×13年×10%÷2人)。
十四、误工费:原告虽提交了餐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产生的误工费,但被告对该证据不予确认,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误工金额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金额不予确认,本院参照国有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得原告的误工费为11867元(42467元/年÷365天×102天)。
十五、车辆保险情况:肇事车辆粤B×××**号车系被告高吉良所有。
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在人保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十六、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情况:原告蒲焕勇因本案交通事故损失金额为189340元(25002+2206+1200+1000+800+10000+97390+2300+13863+23712+11867)。
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高吉良、原告蒲焕勇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高吉良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抵扣掉人保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