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曹肖容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02民初1031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2-15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曹肖容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02民初10310号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5972035J。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肖容,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约定送达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公司”)与被告曹肖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尔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肖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曹肖容立即按照以下表格内容所载诉请金额、利率标准等向海尔金融公司偿还未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总额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综合年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详见列表: 诉请 分项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综合年利率(%) 1 25000 2018-02-15 15.4 2 3749.99 2018-06-07 15.4 合计 28749.99     事实与理由: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督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017年12月14日,曹肖容通过海尔金融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消费贷款平台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提交其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和实名身份验证、认证。

验证、认证成功后,曹肖容在上述消费贷款平台给付的用款额度内数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情况见下表: 笔数 签约时间 贷款总额(元) 利率%/年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 1 2017-12-14 30000 18 6期 每月放贷对应日 按月还本付息 1.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2.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2 2018-01-28 5000 18 12期 每月放贷对应日 按月还本付息 1.宣布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2.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截至2020年9月19日,海尔金融公司放款情况及曹肖容履约情况见下表: 笔数 放款日期 实际放款额(元) 已还本金(元) 已还息费(元) 未还本金(元) 最后一笔还款日期 违约起算日 1 2017-12-14 30000 5000 514.19 25000 2018-01-26 2018-02-15 2 2018-02-06 5000 1250.01 203.54 3749.99 2018-05-07 2018-06-07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第五条均约定了曹肖容指定的接收放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合同还约定曹肖容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地址适用于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个阶段。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经由数字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验证确认。

曹肖容未作答辩。

海尔金融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2.海尔金融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曹肖容身份证照片、人脸识别照片;3.《个人借款合同》;4.《有关电子的有效性说明》、《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5.放款凭证;6.欠款明细表;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立案指定管辖通知》。

本院认证如下:海尔金融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其待证事项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曹肖容向海尔金融公司贷款及曹肖容逾期未偿还海尔金融公司贷款的相关事实,曹肖容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海尔金融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海尔金融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海尔金融公司和曹肖容通过互联网平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现海尔金融公司已按约发放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