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庆,玛纳斯县广东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泽辉,男,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原告许晶与被告刘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许晶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晶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