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春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282财保21、22、23、24、25号之一
所属地区: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2-26公开日期:2018-11-29
当事人:王春梅;刘桂芳;李桂芝;李桂荣;刘春辉;窦建华
案由:nan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2财保21、22、23、24、25号之一 申请人:王春梅,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夹皮沟镇三委**。

申请人:刘桂芳,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德胜委**。

申请人:李桂芝,女,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道莲花村七社。

申请人:李桂荣,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道莲花村七社。

申请人:刘春辉,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东胜一委** 被申请人:窦建华,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春阳小区**楼西数一门。

申请人王春梅、刘桂芳、李桂芝、李桂荣、刘春辉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窦建华的房屋。

申请人用李桂荣、李桂芝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梅、刘桂芳、李桂芝、李桂荣、刘春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为李桂荣的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城建开发公司住宅楼3单元2层2室房屋[吉(2017)桦甸市不动产权第0014287号,不动产单元号:220282003025GB02600F00010033,建筑面积:80.42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