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
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江检诉刑诉[2018]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正方大道东延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单行线警示标志牌附近,未保持安全车速,严重疏于观察路面状况,向左驶出行车道,遇情况措施不及,撞到路左侧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韦某,致被害人韦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盆部损伤而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