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案号:(2018)浙0192民初701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8-23公开日期:2020-05-25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王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92民初7010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13号。

负责人:陈李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孟尊,该行职员。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于2018年8月23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