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李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萌、孟尊,该行职员。
被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于2018年8月23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