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文璟,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张亮,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钱文璟、张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钱文璟、张亮名下的银行存款103269.02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亮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