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钱文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06财保1105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8-27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钱文璟;张亮
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财保1105号之一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文璟,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张亮,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钱文璟、张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钱文璟、张亮名下的银行存款103269.02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亮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