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浙江省常山县。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押常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彦、周晓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键,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原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浙江省常山县。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现押常山县看守所。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键、刘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浙0825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认定被告人刘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并判令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