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087尹平与管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812执1087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19公开日期:2018-08-28
当事人:尹平,管春芝
案由:nan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尹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管春芝,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尹平与管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平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尹平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