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管春芝,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尹平与管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平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尹平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