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养学,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宝娟,女,1970���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再审申请人丁秀娥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养学、吴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83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秀娥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撤销并更正判决书中关于“2014年12月13日,被告吴宝娟以个人名义购买位于美的亚首府0002(2-1802)号房屋一套,并签订购房合同,该房总价款690616元,吴宝娟首付房款207616元,其余房款以按揭方式支付。
”之错误事实的认定,请求对购房款来源及权属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并予以更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项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实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