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羊仙坡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赟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瑞丽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66262420XN。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岗南路***号-S16。
法定代表人:李美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瑞丽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云3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云南瑞丽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748551.81元及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云南瑞丽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五日内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于当天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报告基本属实,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均因该公司内部的股东纠纷而被瑞丽市人民法院首封,故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同时,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收益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三笔存款,金额分别为490366元、78985.92元和224851元,遂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将该三笔款项合计794202.9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
现该笔执行款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对于被瑞丽市人民法院首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因该院不同意将首封的处置权移交本院,故本院无法处置。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94202.92元,未受偿工程款16748551.81元及利息、剩余履约保证金5797.08元。
本院于2018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