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淮安金石缘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平。
李华洋申请执行淮安金石缘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决书: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淮安金石缘咖啡文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华洋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工资44720元,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8600元,于2016年9月1日起至双方实际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不动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已注销,且已不实际经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于2018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申报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