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正海与成爱国、肖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283执1423号之二
所属地区:泰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30公开日期:2018-09-04
当事人:杨正海,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3执1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正海,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生,住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成爱国,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肖明,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卜玉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正海与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正海借款本金641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30000元;二、被执行人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9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8000元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4元,由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限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

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8年4月18日、2018年7月6日等,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5个(均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成爱国名下的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成爱国名下位于泰兴镇××村××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住宅用房,且本院已另案查封。

3.2018年8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据被执行人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不住在这里,不清楚其下落。

4.2018年8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李品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爱国、肖明、泰兴市康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进程告知,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