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王乐、季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1102民初5269号
所属地区:丽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8-15公开日期:2018-09-03
当事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王乐,季慧娟,叶碧春,何良妹,王东良,李莲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02民初5269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09932545B。

诉讼代表人:李新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新、应佩宏,系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乐,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季慧娟,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叶碧春,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何良妹,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东良,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李莲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王乐、季慧娟、叶碧春、何良妹、王东良、李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