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陈宗勇,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际文,男,该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陈青华,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祚兴,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蔡秀铃,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桂英,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郑美珠,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陈青华、陈祚兴、蔡秀铃、陈桂英、郑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青华、陈祚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39.75元(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止),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时的利息;2.蔡秀铃、陈桂英、郑美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青华、陈祚兴、蔡秀铃、陈桂英、郑美珠负担。
事实和理由:陈青华因经营水果批发资金不足,于2016年11月17日向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00元。
同日,陈青华、蔡秀铃、陈桂英、郑美珠签订《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207083‰,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蔡秀铃、陈桂英、郑美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后,陈青华未能按约还款,截止2018年6月20日,陈青华结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739.75元。
经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多次催讨未果,故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尤溪县农村信用���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张所依据的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贷款人均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而非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故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主体,作为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权利,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