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文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凌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1027刑初34号
所属地区:凌云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8-20公开日期:2018-09-06
当事人:冯文宏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桂1027刑初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文宏,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凌云县。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同年8月29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剑新,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文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玉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文宏及其辩护人潘剑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7月,夏祖旬(已判刑)冒充陈立夫和关某身份,利用“民族资产解冻”方式对被害人温某等人进行诈骗,被害人先后三次将100万元转到夏祖旬提供的其持有的关某62×××71银行账户。

得钱后经过陈某介绍,夏祖旬和谯尚松(已判刑)先后三次联系被告人冯文宏帮刷卡套现,冯文宏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仍同意并收取了6%的手续费。

2016年6月29日,冯文宏在百色市园博园停车场通过自己办理的POS机帮夏祖旬刷卡套现200000元,冯文宏获得12000赃款。

2016年7月6日,冯文宏在百色市区通过借用他人的POS机帮夏祖旬刷卡套现99996元,冯文宏获得赃款6000元赃款。

2016年7月20日,夏祖旬和谯尚松联系冯文宏刷卡套现,因冯文宏没有那么多现金,便介绍姜某云通过POS机帮刷卡套现299960元,后面冯文宏又通过借用他人POS机帮刷卡套现400000元。

冯文宏获得24000元赃款。

案发后冯文宏通过家属主动退出42000元赃款。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冯文宏明知是赃款,仍通过POS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帮助他人刷卡套现9999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文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文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其通过自己的POS机刷卡套现的20万元,而2016年7月6日和20日套现的两起共计799956元证据不足,且其中介绍姜某云套现的299960元不是被告人实际实施,其并未获利,故该两起不应算入被告人冯文宏的犯罪数额。

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主动退赃、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等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冯文宏得知用POS机帮人刷卡套现可以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台P**机(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为62×××08)用于帮他人刷卡套现。

同年5月至7月份,夏祖旬(已判刑)冒充台湾陈立夫及国务院汪某副总理秘书关某的身份,通过伪造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等虚假资料,虚构通过发展会员筹集资金解冻“民族资产”可获取高额报酬的事实,对被害人温某实施诈骗。

2016年6月28日至7月19日,被害人温某先后三次将其收取的会员费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汇入夏祖旬提供并持有的户名为关某,卡号为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

夏祖旬收到钱后,经陈某介绍,通过其本人和谯尚松(已判刑)分别三次联系冯文宏帮刷卡套现,被告人冯文宏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款,仍同意以收取6%的手续费帮助夏祖旬刷卡套现共计999956元,获得赃款42000元。

2016年6月29日,冯文宏去到百色市右江区园博园游乐场旁的停车场内,通过自己办理的POS机分两次帮助夏祖旬套现20万元,冯文宏获得赃款12000元。

2016年7月6日,冯文宏通过借用他人的POS机去到与夏祖旬约定的地点即百色市右江区一条公路边,帮助夏祖旬套现99996元,冯文宏获得赃款6000元。

2016年7月20日,夏祖旬再次联系被告人冯文宏让其帮套现70万元。

冯文宏因现金不足,其便介绍姜某云帮助夏祖旬套现,当日11时许,姜某云联系上谯尚松和夏祖旬后,便带领谯尚松去到凌云县泰峰电器店内帮助夏祖旬套现了299960元。

后夏祖旬又让谯尚松联系冯文宏帮套现剩余40万元,冯文宏约定在凌云县县城附近的公路边上见面,夏祖旬二人随后便去到约定地点,由谯尚松带着银行卡下车去找冯文宏实施套现,冯文宏便再次通过借用他人的POS机帮助夏祖旬套现40万元,冯文宏获得赃款24000元。

2017年2月24日,冯文宏在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为其堂哥冯文钜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被发现其系滨海县公安局上网的在逃人员,遂当场被该局抓获并移送滨海县公安局,又于次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4月1日止,其被羁押时间共36天。

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冯文宏通过家属主动将42000元赃款退至滨海县公安局,同年12月21日,滨海县公安局依法将该笔赃款随案移送至凌云县公安局,凌云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被告人冯文宏传唤到案并依法扣押了该笔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滨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证金缴款书凭证,抓获经过,广元市看守所寄押凭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百色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凌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办案情况说明等;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滨海县公安局暂扣款专用收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凌云县公安局暂时扣留财物专用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其调取的户名为关某、卡号为62×××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名为冯文宏、卡号为62×××0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3、(2017)苏0922刑初307号谯尚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2017)苏09刑终442号夏祖旬诈骗案刑事判决书,(2017)苏0922刑初360号温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4、冯文宏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和辨认夏祖旬笔录及照片;5、证人陈某、姜某的证言;6、被告人冯文宏及同案人夏祖旬、谯尚松的供述。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2016年7月6日和20日套现的两起共计799956元证据不足,且其中介绍姜某云套现的299960元不是被告人实际实施,其并未获利,故该两起不应算入被告人冯文宏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经查,冯文宏于2016年7月6日和20日通过借用他人POS机和介绍他人帮助夏祖旬套现共计799956元的事实有被告人冯文宏及同案人夏祖旬、谯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