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关南福星医药园*期*幢**层*号。
负责人:张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何茜,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4504。
法定代表人:汪人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茜、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汽车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持了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诉请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