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聪,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兰,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新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聪、张君与被上诉人陈树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