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兵08民终42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8-15公开日期:2018-09-06
当事人: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树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兵08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聪,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兰,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新万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聪、张君与被上诉人陈树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