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伟,男,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董丙权,男,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兰,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臣永乐元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村委会北1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世臣,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臣永乐元种植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鼎盛嘉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