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7执51号之一
所属地区: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03公开日期:2018-09-28
当事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nan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镇高速路口匝道北,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5593605178。

法定代表人:蔡光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海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5日,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66307380L。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哲平,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依据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裁字(2017)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约定于2018年7月16日一次付清,本院裁定中止执行。

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决定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又于2018年7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16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案的通知精神,因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最后期限延至2019年7月,已超过普通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期限,故可予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