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楼*层海鲜**号。
经营者:柳齐,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镇飞跃村王家组**号。
上诉人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挨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惠德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49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挨个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挨个来公司认为: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履行地点约定明确,为河北省玉田县,本案只��一个合同履行地,并不因惠德中心催要货款而增加一个合同履行地;三、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不是货币,本案不适用一审裁定引用的合同法条文,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惠德中心对挨个来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惠德中心起诉请求挨个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