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2民辖终858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8-31公开日期:2018-09-28
当事人: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2民辖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陈家铺乡农产品加工园区玉石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楼*层海鲜**号。

经营者:柳齐,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镇飞跃村王家组**号。

上诉人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挨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惠德景悦商贸中心(以下简称惠德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492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挨个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挨个来公司认为: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履行地点约定明确,为河北省玉田县,本案只��一个合同履行地,并不因惠德中心催要货款而增加一个合同履行地;三、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不是货币,本案不适用一审裁定引用的合同法条文,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惠德中心对挨个来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惠德中心起诉请求挨个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