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创杰、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万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0822民初1454号之二
所属地区:万荣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8-09公开日期:2018-09-20
当事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贾创杰,王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22民初1454号之二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万荣县城五一东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聂新章,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创杰,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申请人:王璐,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创杰、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创杰、王璐所有的2751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27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