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光亮、刘运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丹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2636执85号之七
所属地区:丹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31公开日期:2018-09-19
当事人:陈光亮,刘运彪
案由:nan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36执8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光亮,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

被执行人:刘运彪,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雷山县。

魏圣来,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生,住丹寨县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亮与被执行人刘运彪、魏圣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2636执8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刘运彪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