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建伟,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留建一与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38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金建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留建一的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06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留建一与被执行人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金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金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金建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建伟司法拘留十五日。
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