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新天、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1003执247号之一
所属地区:荆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13公开日期:2018-09-12
当事人:张新天,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3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天,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育才巷8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新天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新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荆州市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报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无登记车辆、无不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产线索。

2018年8月13号本院依法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新天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50万元及损失。

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