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583执90号之一
所属地区:枝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8-29公开日期:2018-09-12
当事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春
案由:nan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8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号。

被执行人:枝江市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新闸村*组。

组织机构代码:77077681-7。

法定代表人:李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李春,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市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标的242324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