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华,系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职业证号:324091630013。
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开发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88489237。
法定代表人:林立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韫,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411363536。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德敏,女,1980年04月24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贵阳国际中心3号楼9-1-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黄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油全与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油全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韫、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德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油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如喜工程款人民币689,28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06月24日,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贵州省水城县天生桥水电站工程施工投标C1标段和C2标段工程,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水城××××组。
与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贵州省水城县天生桥水电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C2标工程由自然人吴桂生组织施工,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01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C2标段后尾工程交由原告和陈如喜施工。
经结算,现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C2标段后尾工程进度款689,281元,其中民工工资289,375元。
综上,原告经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直接安排原告对C2后尾工程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本案原告承建工程已全部完工,电站已发电一年有余,为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创造了收益,依据法律规定,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等,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及本案中原告的补充协议、签证工程月支付汇总表等判令被告六盘水兴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9,2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朱油全就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