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健伟,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健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解除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朱健伟于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内容为租赁车牌号为渝D×××**的车辆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朱健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章罚款垫付款人民币134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430元。
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
2018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葛雅雯申报了财产。
同日,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18年8月1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2018年8月14日,本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
2018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健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鉴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代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