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金元与庄伟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4执288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8-13公开日期:2019-07-01
当事人:陈金元;庄伟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4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元,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伟恩,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127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庄伟恩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金元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伟恩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人民币492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网上曝光、网上追查,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2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已于2017年10月18日由申请人陈金元提出财产保全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明确若其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则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金元依据已经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