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毅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杨荣倩因与被上诉人段毅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4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荣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桂0204民初22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当。
答辩期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其目的就是证明本案段毅君向法院提交的“还款协议书”是虚假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确实约定了管辖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可以管辖本案,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违法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强迫的。
答辩期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2017)云0112刑初8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的观点和主张,但一审法院未采信,原因和理由不知。
现上诉人把生效判决书中部分内容摘抄如下:公诉机关指控,20l6年1O月下旬,被告人段毅君为向被害吴某某索要债务,分别邀约被告人周嵊淋廖某锋罗某洲、余某某(16岁,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伍某某(15岁,已释放)从广西到达昆明,并购买了两只仿真枪、电击棍等物品。
然后跟踪被害人,获知被害人住址后,2016年1O月29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毅君、周嵊淋廖某锋罗某洲等人强行进入被害吴某某家中,将房内吴某某(女,38岁,下同)、张某某1(男,74岁,下同)、张某某2(男,33岁,下同)、杨某1(男,42岁,下同)、张某某3(女,1O岁,未成年人,下同)、杨某某2(女,5岁,未成年人,下同)控制住,后被告人段毅君、周嵊淋与被害人吴某、杨某1在卧室商谈债务一事。
期间双方发生争吵拉扯,被告人段毅君用仿真枪威胁张某某2,用电击棍击打张某某1并威胁要杀害吴某的家人。
同日13时左右,被害人吴某被迫同意被告人段毅君的债务解决办法,并与被告人段毅君一起到昆明同德广场找被害人吴某的侄女杨某某3(女,20岁,下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同时,被告人周嵊淋、廖某、罗某等人继续留守家中看守张某某2等五人。
同日,15时左右,被告人周嵊淋、廖某、罗某等人接到被告人段毅君电话后,才离开被害人吴某家。
[注:杨某某3(女,20岁,下同)即是本案的当事人杨荣倩]上述摘抄的判决内容,是生效的判决书内容,是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得出的结果。
从该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所谓的“还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胁迫、威胁签订的?其次,调取段毅君犯罪的全案卷宗材料,可以看出全案的起因以及查明段毅君诉讼的来龙去脉及其目的。
最后,敬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过现象看本质,综合双方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审查本案证据材料。
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力争还原本案事实,把本案办成经得起事实,证据检验的铁案。
被上诉人段毅君未提出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