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汉城,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地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8〕1611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26日02时许,被告人陆汉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陆汉城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9.5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汉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汉城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低、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汉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