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汉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03刑初136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8-29公开日期:2018-09-21
当事人:陆汉城
案由:nan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3刑初13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汉城,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地深圳市罗湖区。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8〕1611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26日02时许,被告人陆汉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陆汉城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9.5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汉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汉城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低、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汉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