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俊志(曾用名:刘浩),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2003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5月因犯私藏枪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5月2日因病被解除强制戒毒;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志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至天津市北辰区果园东路国大药房内,刘俊志假装顾客,咨询店内工作人员药品情况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张某趁机盗窃药店内2盒东阿阿胶。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经鉴定,被盗2盒阿胶价值人民币2966元。
201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国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盒东阿阿胶。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经鉴定,被盗1盒阿胶价值人民币2998元。
2018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里底商老百姓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经鉴定,被盗2盒阿胶价值人民币2966元。
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八纬路交口的天士力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盒东阿阿胶。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经鉴定,被盗1盒阿胶价值人民币1483元。
2018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瑞澄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4盒波立维(被害人自述价值人民币1610元)。
后二人将所窃得14盒波立维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2018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瑞澄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8盒波立维(被害人自述价值人民币2070元)。
后二人将所窃得18盒波立维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201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瑞澄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经鉴定,被盗2盒阿胶价值人民币5996元。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河西区梅江路瑞江花园竹苑1号底商海王星辰药店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3盒东阿阿胶(被害人自述价值人民币4050元)。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刘俊志伙同张某至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的老百姓大药房内,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被害人自述价值人民币2700元)。
后二人将所窃得阿胶变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俊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俊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上午11时14分,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双发商业街药店,刘俊志假装顾客,咨询店内工作人员药品情况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其同伙趁机盗窃药店内2盒东阿阿胶(25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2966元。
2018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峰路药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盒东阿阿胶(50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2998元。
2018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红桥区佳宁里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25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2966元。
2018年1月11日17时40分,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纬路分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盒东阿阿胶(25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1483元。
2018年2月24日9时33分,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瑞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时代奥城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4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
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1652元。
2018年2月24日10时45分,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瑞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卫津南路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18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
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2124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瑞澄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丁字沽三号路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50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5996元。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3盒东阿阿胶(25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4299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至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东天山东路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2盒东阿阿胶(250克/盒)。
经鉴定,被盗阿胶价值2866元。
综上,被告人刘俊志伙同他人共实施9起盗窃,盗窃物品价值27350元;其窃得的物品均已被变卖,所获赃款俵分挥霍。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刘俊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进货单复印件、进货票据、出库单、物价情况说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拘留证、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刘俊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刘俊志退赔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双发商业街药店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