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旭,男,1990年02月03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博野县。
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时博文,女,1986年09月01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博野县。
2018年7月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时博文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旭、时博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06月12日23时55分左右,被告人赵旭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面包车沿博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油里铺村路段时,撞同向前方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旭驾车逃逸。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旭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
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旭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人赵旭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时博文谎称自己为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驾驶人,帮助被告人赵旭逃避刑事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亲属与被告人赵旭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赵某、王某(被害人李某之女)、魏某(博野县医院120医生)的证言、博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时博文明知赵旭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帮助赵旭掩盖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旭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