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7617842U,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翠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723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吴翠平退还预付购房款人民币19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4月20日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18年5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2018年5月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效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8日、8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然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2018年7月19日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公告、上门查找和调查等传统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9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