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旖旎,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公司”)与被告王旖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尔金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府,被告王旖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旖旎立即按照以下表格内容所载诉请金额、利率标准等向海尔金融公司偿还未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总额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综合年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详见列表: 诉请 分项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综合年利率(%) 1 9622.74 2018-08-07 24.00 合计 9622.74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0日,王旖旎通过海尔金融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消费贷款平台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提交其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个人银行账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账户注册和实名身份验证、认证。
验证、认证成功后,王旖旎在上述消费贷款平台给付的用款额度内数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及放款情况见下表: 笔数 签约时间 贷款总额(元) 利率%/年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放款日期 实际放款额(元) 1 2017-10-30 25000.00 21.60 12 放贷对应日 2017-10-30 25000.00 违约责任 1、宣布已发放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截至2020年6月20日,王旖旎履约情况见下表: 笔数 已还本金(元) 已还息费(元) 未还本金(元) 最后一笔还款日期 违约起算日 1 15377.26 2771.97 9622.74 2018-07-06 2018-08-07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第五条均约定了王旖旎指定的接收放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合同还约定王旖旎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该地址适用于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各个阶段。
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经由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验证确认。
王旖旎辩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已经偿还了10000元多,后来也和海尔金融公司协商过,海尔金融公司起诉的未还本金含有2000元的罚息,海尔金融公司采用暴力催收不合法的,给其生活造成了影响。
海尔金融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2.海尔金融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王旖旎身份证照片、人脸识别照片;3.《个人借款合同》;4.《有关电子的有效性说明》、《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5.放款凭证;6.欠款明细表;7.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立案指定管辖通知》。
本院认证如下:海尔金融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其待证事项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王旖旎向海尔金融公司贷款及王旖旎逾期未偿还海尔金融公司贷款的相关事实,王旖旎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海尔金融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海尔金融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海尔金融公司和王旖旎通过互联网平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现海尔金融公司已按约发放了贷款,合同履行期间王旖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向海尔金融公司偿还未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
关于利息、罚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