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启伦。
第三人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
负责人梁桂铭。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沔山村二组11-16号。
原告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公司、第三人泸县中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