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林缘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民初92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15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林缘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2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林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3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张康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林缘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已实质性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