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西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A座19楼。
申请人徐寿刚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6000元予以冻结。
担保人徐梅林以其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14幢2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寿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于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亦应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6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徐梅林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14幢2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阜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