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情啸,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原住哈密市惠康园三区*栋*单元*楼左。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延洪诉被执行人罗情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为10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