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延洪诉被执行人罗情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新2201执1303号
所属地区:哈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8-07-17
当事人:刘延洪,罗情啸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洪,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租住哈密市黄田农场加油站附近平房。

被执行人:罗情啸,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原住哈密市惠康园三区*栋*单元*楼左。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刘延洪诉被执行人罗情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为10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