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春根与李启寿、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126民初1658号
所属地区:庆元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1-27公开日期:2018-03-28
当事人:沈春根,李启寿,李小花,周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658号原告:沈春根,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李启寿,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李小花,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周辉,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沈春根与被告李启寿、李小花、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