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为冲,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王小虎与被告胡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