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了(2013)海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于2014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11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立魁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建议予以减刑。
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冀东监狱检察室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张立魁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曾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